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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话初装费和市话初装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电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通知及省财厅、省地税局粤财法〔1998〕14号通知中有关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已列入财政部待批复我省保留的基金项目名单的市话初装基金,据了解,是邮电部门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因此,对市话初装基金,也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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