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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30

各区局、分局:

为加快纳税申报多元化和征管手段现代化的步伐,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压力,现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的管理,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其计算机上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使用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受理平台,经“一窗式”比对通过后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缴纳方式。

第三条 网上申报实行自愿原则,税务机关引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网上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五条 网上申报统一使用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软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组织实施网上申报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上申报软件税务端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网上申报备案岗、网上申报受理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复核岗,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网上申报备案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

2.负责办理注销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的有关事项;

3.负责发放注册码;

4.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网上申报纳税人名单在网上申报系统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将《备案表》(第一联)移交给管理科归档。

(二)网上申报受理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业务;

2.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异常情况处理岗

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

(四)复核岗

负责对比对结果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工作。

第三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查验后退回);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见附件一)。

备案手续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申报备案手续后,取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如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或要求终止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填写《申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三),强行注销其网上申报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受理申报数据成功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抄报税。抄报税成功后,网上申报受理岗通过网上申报受理平台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申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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