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加速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建筑业企业竞争力,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为: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建筑、安装、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 8% |
| 装 饰 | 15%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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