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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没有规定,要求给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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