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广厦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销售,双方以代销基价作为结算价格,甲方向乙方开具销售商品房发票; 乙方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同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 这种行为是商品房销售而不是委托代销。 因此,对甲方取得的收入应接“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代销基价实际结算的收入; 对乙方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商品房实际销售价减除代销基价后的余额。
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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