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答税提示——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 补贴、律贴名称 | 标 准 | 规定文号 |
| 独生子女补砧 |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 市政府(91)17号令 |
| 托儿补助费 |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 京财行(94)2080号 |
| 外埠差旅费津贴 |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 30元/天 | 京财行(95)1399号 |
| 市内误餐补贴 | 3元2角/餐 | 京财行(94)2082号 |
| 家属副食补贴 | 汉族7元5角/月 回族9元/月 | 京政发(85)77号 |
| 煤火费补贴 | 120元/年 | 京财行(96)2398号 |
| 补贴、津贴名称 | 标 准 | 规定文号 |
| 奶费补贴 |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 (86)财行字770号 |
| 政府特殊津贴 | 100元/月 | 京税五字(91)573号 |
| 科学院士津贴 | 200元/月 | 国税发(94)118号 |
| 电话费补贴 | 省部级110元/月 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 国管财字(97)199号 |
| 养老保险基金 |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 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 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 交存 | 市政府(96)1号令 京人发(97)45号 |
| 大病统筹基金 |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 工资1%交存 | 市政府(95)6号令 |
| 失业保险基金 |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 市政府(94)7号令 |
| 住房公基金 |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 的5%—10%交存(95年为5%,到 2000年逐年增至l0%) | 京政发(92)35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