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2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仍保留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只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二、非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按国税函[2008]1075号文执行。
三、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 2009年 2月 1日 启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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