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调整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自2014年11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附件14停止填报。
附件: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 关于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