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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7〕364号 1997-09-12

  答税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1997]093号)悉。邮电局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购进BP机、手提电话等各种通讯器材,加价后再销售给邮电局移动分局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该公司的上述货物销售业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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