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恢复冠名发票使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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