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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暂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暂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从2011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起征点最低标准计算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退还。本通知属于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过渡政策,待调研后提出调整新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择机出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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