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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8〕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试行)》一并下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反馈。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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