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将本地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宜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告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填写内容详见《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事宜登记表》。
四、为缩短款项划转时间,保证款项及时入库,请各地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邮寄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税收缴款书须分别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数额。
五、总局将根据各地已经返回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将1998年未划款项一次性划转各地;待1998年税收缴款书返回后,再办理199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款项划转事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重视款项划转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收到款后,必须及时入库,不得挪作它用。总局将对款项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停止划转。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
| 收款单位 |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 ||
| 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
| 单位地址 | 开户银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负责人姓名 | 收款单位银行帐号 | ||
| 办公联系电话 | (含区号,下同) | 业务电话 | |
| 经办人姓名 | 传真电话 | ||
| 经办人电话 | 省级局分管城建税处室 | ||
| 传真电话 | 处室名称 | ||
| 经办人其他 通讯方式 | 处室负责人姓名 | ||
| 经办人其他 通讯方式 | 联系电话 | ||
| 以前收款的期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人传真电话 |
收款单位印章: 联系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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