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温州市涉税信息交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涉税信息交互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温州市涉税信息交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公平,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涉税信息交互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交互工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经济和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所采取的涉税(费)信息传递、交互、使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涉税信息交互及税收协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涉税信息交互及税收协助措施。
市本级的涉税信息交互及税收协助工作由温州市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涉税信息交互及税收协助日常具体工作。
涉税信息交互及税收协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章 涉税信息交互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市本级和县(市、区)两级,连接各部门、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国税、地税机关间的涉税信息交互平台。涉税信息交互平台由温州市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
各县(市、区)应积极运用涉税信息交互平台,推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国税、地税机关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信息格式、内容和时限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应实行零传递。
涉税信息资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明确专人对口联系,按时交互涉税信息,不得推诿。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税收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适时调整或增加涉税信息交互的部门、单位,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的内容和种类,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比对,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提供部门和单位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提供的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税收征管信息。
第三章 税收执法协助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协助税收执法工作。
(一)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依法提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人民法院应积极协助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二)公安部门对税务机关提请报备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欠缴税款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其申请情况告知税务机关。对已按规定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全部税款、滞纳金或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撤销报备;公安部门对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应协助查询,税务机关在提请查询时要出具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反馈。
(三)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申请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不征、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实施房屋、土地权属情况查询和查封时,应依法予以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房屋、土地后,向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或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完税证明(不征、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先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
因企业整合重组或融资性股权质押等5种特定情况下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先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对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执照持有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吊销。
(五)各部门和单位对税务机关其他涉税事项产生的需相应部门和单位协助的,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税、地税机关联合与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信息交互和保密以及税收协助协议书。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考核与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涉税信息交互和税收协助工作的积极性。
市本级涉税信息交互和税收协助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由温州市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订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 附件 温州市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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