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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皖政秘[1996]278号)规定,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如下表:
  
   项 目 计 税 标 准每 年 税 额(元)
  
   乘人汽车 20人以下的 每辆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气量
  
   2.2升以上的小轿车每辆320
  
   载货汽车 净吨位 每吨60
  
   摩托车 两轮的 每辆50
  
   三轮的 每辆60
  
  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征收,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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