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280号 1996.6.21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检查一发[1996]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有关“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