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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 [条款 废止 ]本市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房)的认定,一律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59号)确定的标准执行。(此条废止)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此内容废止),对按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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