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20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本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函》(经农函[2008]34号,详见附件):按照市编委有关精神,自2007年9月4日起,原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饲料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涉及相关免税资料调整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四)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五)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二、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二)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三)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五)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六)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备案资料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备案资料可在纳税人按照京国税发[2004]243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所注明的期限到期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9月4日后签发的《北京市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资料,不再作为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确认依据。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8年3月27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饲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具体样式见附件1,暂由各局自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饲料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一)目前已成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
2、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二)对于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在第一次申报饲料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一)款第1、2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已成立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免税饲料产品,应在第一次申报该饲料产品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目前已成立的饲料经营企业,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1、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
2、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构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3、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4、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5、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四)对于新办的饲料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次申报饲料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三)款第1项及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已成立的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免税饲料产品,应在第一次申报该饲料产品免税收入前,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条第(三)款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提供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二、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此次饲料免税备案均有效。
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单一饲料中的麦麸、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各种粕类产品以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对于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饲养同一种动物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类饲料,只需提供一份检测证明作为备案即可。
饲料生产企业报备免税的饲料品种的具体检测指标数量,由北京市饲料监察所根据饲料生产企业报备免税饲料品种的企业质量标准确定。
三、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在销售免税饲料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上详细注明免税饲料的具体品名,填写不下的可附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
四、免税的饲料企业应对免税饲料与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收入、进货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并单独申报应纳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五、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各局应建立免税饲料企业备案登记台帐,登记免税饲料企业重要基础信息、备案的各种免税饲料产品品种、各种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收入等情况,并同时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定期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各局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管理办法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年度终了后,各局应将本辖区内免税饲料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并在2月底前将《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年度统计表》(具体样式见附件2)和对免税饲料企业年度监控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总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9号)中各条款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