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北京市政府3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二、若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作出调整,可根据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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