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一、每台套设备(1块金税卡,2张IC卡,1块安全卡,1个读卡器),按1838元的基础价格与省局结算。各地务于1998年8月15日前将结算款汇至: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南岗行支行,账号:0149484060,收款人: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一处。
二、各地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运用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03号)规定,按基础价格15%的比例,加收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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