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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 2003年9月1日 起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在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录入格式和录入要求,完整录入与专用税票配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位发票代码和号码。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同安区局应尽快将有关规定告知所辖外贸企业,对于9月份已受理的退税申报资料应退回出口企业或代理机构重新修正申报。要严格把好申报受理关,对于录入不规范、不完整

的退税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以确保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比对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专用税票开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规范、完整、准确地开具专用税票,最大限度地控制差错率,以减少税票核查、反馈以及重开所造成的麻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三、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总局刚刚下发,市局正在组织测试,近期即可投入使用。请留意下载,并严格按照要求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确实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工作。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应对本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的“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类型”等内容进行重点复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计算机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审核出口退 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3、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命名规则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5、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 2003年8月1日起 (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 2003年9月1日起 ,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 2003年9月1日起 ,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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