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2]40号 2002.1.24

备 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本法规自2009.2.10起全文失效。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