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有关税费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有关税费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条款废止]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税机关按不低于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合理确定。 [条款废止]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相关的税费扣除、结转及调整情况,建立相应的明细台账,加强对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涉税事项的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公告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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