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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对在我市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要在8月底前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今后,若出口企业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情况变更表”,对原登记进行变更。

二、按照《办法》的第四条要求,各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当月开给本区、县以外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及时录入TS—SH系统,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市局(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按照《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北京市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初期,企业申报退税时的两单两票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专用税票必须对应。对一次购进分次出口的,可采取核销增值税发票的办法解决(包括专用税票)。

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有两种:集中录入方式和分散录入方式。

集中录入方式是指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并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简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简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简称汇总表),报送区、县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由税务部门集中录入申报表。

分散录入方式是指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填写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和汇总表,并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TS—SB)”的要求,将申报表录入TS—SB系统,生成退税申报数据软盘,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和《出口申报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内容一致。

按照《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原则,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录入方式由各区、县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确定。出口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由当地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分散录入方式;出口企业计算机录入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税务部门集中录入。

五、自1996年1月1日报关离境的货物,申报退税必须经北京市经贸委的稽核子系统稽核后,再报送区、县国税局审核。未经稽核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六、按照《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和京国税[1996]058号通知的要求,各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设置接单对审、录入、机审统计、检查、系统维护等五个岗位,并分别明确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岗位责任可参照附件制定。

七、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要求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若出口企业需对商品追加商品扩展码,必须在申请退税一个月前报送“商品扩展码明细表”。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商品码库。

对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出口企业登记情况变更表(略)

商品扩展码明细表(略)

退税资料交接登记表(略)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第274号),本法规自2006年10月12日除文件中附件第四条有效,其余全部废止。

1996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我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推行计算机管理,现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5月10日

岗位责任制

一、各区、县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接单对审人员:

1.负责接收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数据软盘和退税单证,并对出口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

(1)检测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软盘是否有效;

(2)查验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备有效;

(3)点清报送的单证份数是否与《汇总表》所填列的相符;

(4)检查资料的填写、装订、稽核情况。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1)退税申报软盘是坏盘、空盘(包括数据文件字节数为0)、带病毒盘;

(2)退税单证不齐备的;

(3)退税单证装订、填写不齐;

(4)退税单证及数据软盘未经稽核的;

(5)申报表字迹不清的;

(6)申报表错误较多的;

(7)申报表项目未填写齐全的;

(8)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

(9)逻辑关系不符的。

2.对受理的企业申报,要填写《退税资料交接登记表》,不再退回出口企业。

3.应对所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将《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与原始凭证进行对审。

(1)对进货凭证的审核包括: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用税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内销转外销证明等单据是否规范,数据是否正确,印章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有虚开、伪造、大头小尾、和未按规定纳税问题;审核骗税多发地区供货和骗税敏感货物及涉嫌骗税的其他问题。

(2)对出口凭证的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远期结汇证明等,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伪造、虚假或涂改;印章是否相符;数量、金额、日期是否正确;出口货物是否规定专营;有无买单业务等。

(3)对凭证审核时发现的问题,应在原申报表上加注标记,并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出口订正表)。

二、各区、县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录入人员:

1.应对出口企业的《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进行两次录入,即:对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企业数据在TS-Sh系统中后,进行第二次复核录入。

2.对税务部门填写的《进货订正表》和《出口订正表》,进行两次录入,对已录入的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订正或删除,生成正确的申报数据。

3.在录入的过程中,若发现企业申报数据新的差错,应进行核对,及时予以订正,并填写《进货订正表》和《出口订正表》。

三、各区、县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机审统计人员:

完成《办法》中规定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其中,《办法》第十七条中的“退税审批表”应打印一式四份,三份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一份分局留存。其它报表若无特殊要求,应打印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一份分局留存。

四、各区、县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

按照《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接单对审、录入人员填写的《进货订正表》和《出口订正表》及审核人员打印的《审核基本疑点表》中的问题进行核实检查,查清问题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订正表,经科长批准,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系统维护人员:

1.完成本区、县的审核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按月进行系统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2.建立本区、县的出口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若出口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如发生增加、撤户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及时调整管户库,填写《管户情况变更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3.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远期总局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4.商品扩展码的追加工作。

5.按照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要求及时调整维护各类代码库。

六、各区、县分局的退税应全面复审。对由机审统计人员打印的明细表、疑点表及审批表逐笔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退税审批表》中签字,并由分局主管局长抽审后在《退税审批表》的“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盖章后,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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