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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自 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为:

  1、商业用房、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

  2、除高档住宅以外的非普通住宅 2.5%;

  3、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 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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