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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 行)

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 行)[全文废止]

杭国税流[2009]195号 2009-11

答税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所谓减税,是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比例予以减征;所谓免税,是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所谓退税,是对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比例予以退还,不包括误征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优惠政策的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可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二类。报批类减免退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税、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福利企业限额退税、粮油产品免税等;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以及无明确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可分为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免税、福利企业自产货物限额退税、其他政策性减免税。

第三章 减免退税的范围
第六条 减税产品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旧货经营单位(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再生水。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五)污水处理劳务。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第八条 粮油产品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轮换粮食。
(二)军队用粮。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三) 救灾救济粮。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四) 水库移民口粮。经县(含县)以上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五)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第九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产品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 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 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

第十条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一) 农膜。
(二) 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第十一条 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饲料产品仅限于生产企业生产下列产品及免税饲料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以及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麦夫、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氢钙。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六)精料补充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备案类)。如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在2013年底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即征即退产品。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火力发电企业垃圾用量占比不低于80%,且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占比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且废渣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二)即征即退50%的产品。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且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即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纯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嵌入、组合式软件(系统集成)。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组合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在财务上应与硬件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下列方法确定销售额和即征即退税额。即:
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3%

(三)本地化改造产品。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比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四)电子出版物。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不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限额退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安置的残疾人在10人(含)以上的福利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但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二)限额退还增值税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其他退税产品(报批类)。

第四章 减免退税的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资格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退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包括备案)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免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表》(附件1),免税产品可用CTAIS中的表式;
(二)《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附件2);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 废料供应商与产废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废料供应商购货发票复印件(废料全部从产废企业购入的可不提供)。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批表》(附件3);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其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评测报告;
(三)相关软件产品销售的主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相关软件产品的各种类型(主要)的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福利企业限额退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福利企业限额退税审批表》(附件4);
(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民政部门对上年情况的资格审核);
(三)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若上年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且已提供过的可按合同期限不再提供;
(四)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职工参保情况表及明细(最近1个月);
(五)福利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和银行支付工资清单(最近1个月);
(六)在职职工及残疾职工清册(最近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粮油产品免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可用CTAIS中的表式);
(二)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粮油轮换计划或军队用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需报送的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5)
(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疑义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其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减免退税申请(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受理。全程服务窗口收到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受理岗对其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并向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可用CTAIS中的表式),同时及时将申请减免退税的有关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二)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6),可在办税窗口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不予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免退税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免退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一)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附件8),将核查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报批类免退税申请,应在全程服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批决定,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办理正式批文;对依法不予免退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填发《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件9)。
(三)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资格审核认定后,应于当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福利企业退税资格审批。
(四)除粮油企业外,对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可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除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可一次性审批外,对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其退税资格采取按年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免退税审批决定后,应当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向纳税人送达免退税书面决定(包括备案告知书)。免退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退税(库)审核流程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税资格(相关文件批复)以后,可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已入库)的当月,携带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一)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库)需报送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按计统要求);
2、退税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附件10)。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库) 需报送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按计统要求);
2、税款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附件11)
4、《超税负退税软件产品收入成本汇总表》(附件12);
5、《超税负退税软件产品销售清单》(附件13)。
企业申请软件产品退税资格时,也可与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申请一并报送,但必须按要求分别整理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库)需报送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按计统要求);
2、税款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附件14)。
4、若企业退税期间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需附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清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复核工作(这一环节也可省略,请各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经审核同意的税额按退税流程转计统征收部门退税(库)。

第六章 减免退税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各种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正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必须按产品建立原辅料出入库台账及产品生产耗用台账。

第三十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不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取消减免退税通知书》(附件15),停止其享受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减免退税政策的,也可以按规定取消其减免退税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产品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当月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第三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退税产品而无法准确划分其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退税产品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占当月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或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分摊方法一经选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年度内不得改变。其计算公式为:
即征即退产品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退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或
即征即退产品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退税项目的实际成本÷当月全部实际成本)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度进行一次纳税辅导,对于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退税产品(项目)和非减免退税产品(项目)的,要求企业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减免退税销售额,并单独计算减免退税产品(项目)的税额。对于虽已分别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退税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的方法核定其减免退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退税申报。除嵌入(组合)软件产品外,其核定方法为:
减免退税产品销售额=减免退税产品的生产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第三十四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销货发票时,必须做到发票开具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免税企业销售货物(除粮油企业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外购原材料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入的主要原材料,不得以白条或运输发票作为外购材料的记账凭证,在计算企业的利废比例时,必须以合法税务发票为依据。享受退税的企业购入原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废料大部分来自于产废企业以外的企业,税负率明显偏高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经纳税评估或移送税务稽查后才能办理退税。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纳税人减免退税的批准时间、产品(项目)、年限、金额等,加强对减免退税企业的税收管理。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实时监管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销售额及增值税额的变动情况,尤其是对减免退税额较大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同行业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重点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实际纳税能力的一致性情况,以及产品的税负率与实际相符情况。

第七章 减免退税的督查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减免退税额较大的企业,采取事前、事中或事后等各种形式的实地核查,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减免退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对于实地核查中发现账证不健全,征免退税产品(项目)不能分别核算等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且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程序追缴已减免退的税款。对于经核查不予退税的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对于免税企业不再给予免征当年增值税的优惠,并按第三十条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地核查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定,纳税人不能扩大免退税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外购、外加工、出口的产品不能纳入免退税的范围;对于已享受的免退税应按规定办理免退税申报。
(二)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等特定建材产品销售时开具的发票,其货物名称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货物名称必须一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没有产品名称及具体强(硬)度指标的,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三)对于生产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等特定建材产品的企业,计算掺兑比例必须在30%以上,按财务报表计算的与流量表计算的应基本一致。其原料中掺兑的废渣范围,应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核查企业废渣的来源,若废料大部分来自于产废企业以外的企业,必须核对废料供应商与产废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数量与单价,若废料的实际购入数量或金额大于合同的数量或金额,应作进一步的核查或进行纳税评估。
(四)对于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50%的政策的企业,应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新型墙体材料销售时开具的发票,其货物名称必须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墙改办等工作机构出具的认定证书上的货物名称必须一致。


第三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实地核查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与已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必须一致,销售软件(包括嵌入组合式和系统集成软件)时,开具的销售发票其货物名称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也可用括号注明退税产品名称。对于嵌入组合式软件,软硬件不能分别开票,一只产品开具一张发票(特殊情况可除外),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不予退还增值税。
(二)企业销售嵌入组合式软件、系统集成应分别核算软件与硬件的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的销售收入明细帐时,可通过相应的明细数据及损益表上的数据按规定核实硬件的销售额,企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公式计算退税销售额时调整为10%;企业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应按实计算。
(三)软件企业申请的退税额按规定上解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的超税负退税额时,退税额必须小于等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对于同一类型的软件产品,部分缴营业税,部分缴增值税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不包括外购软件。软件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外购软件产品的,尤其是系统集成等大型项目中的外购软件,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享受福利企业限额退税优惠政策,实地核查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福利企业应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能提供年末“四险”缴纳的详细清单。
(二)福利企业应提供残疾职工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详细清单。银行实发的工资单加上已扣除的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的保险费用、病假工资及其他自负费用应达到本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三)企业在职职工发生人员增减情况变化时,应提供民政部门的资格确认表。对于新增的残疾人员必须在“四险”缴纳的次月计算退税限额。企业招收的临时工、季节工、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股东等在企业参与生产经营、或应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工资费用通过劳务中介发给在企业上班的职工)、领取钱物或报销费用的,都应计算在企业职工总数内。对于新招收十六岁以下或退休年龄(缴纳“四险”的除外)以上的残疾人员以及省外残疾人员(2007年7月1日以后)不能计算比例及退税。
(四)福利企业的限额退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企业实际退税额应小于或等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第24栏应纳税合计数的“本年累计”数。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享受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确认而擅自享受减免税、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建立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有关手续;有规定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安排对退税类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尤其是对退税数额较大或企业税负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结合日常管理和其他评估内容重点考虑。

第四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对免税企业进行不定期地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变动情况,以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后继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减免退税的审批(备案)采取谁审批(备案)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退税审批(备案)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审批(备案)跟踪反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备案)工作机制。
(二)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市局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加强对主管税务机关减免退税审批(备案)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备案)纳税人申请的减免退税事项。除客观原因外,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备案)的,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退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退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上年度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市局FTP将工作情况报告上传市局流转税处。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
1、《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批表》;
4、《福利企业限额退税审批表》;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补正资料告知书》;
7、《不予受理决定书》;
8、《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
9、《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10、《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
11、《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
12、《超税负退税软件产品收入成本汇总表》;
13、《超税负退税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14、《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
15、《取消减免退税通知书》;
16、主要增值税减免退税文件目录;
17、市局废止相关增值税减免退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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