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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税收工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市局于5月2日以京国税法[1996]190号《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对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提出了初步的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目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正在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处罚法。市局要求,各局务必要做到全员参加培训,学习可采取各种方式,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基层干部学习内容以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法律责任等章节为重点。学习任务须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未经学习培训的,10月1日以后不准上岗执法。各局要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市局也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处级干部、区县局、直属分局正副局长的统一考试。

市局机关干部的学习安排另文通知。

二、全面清理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文件。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市局京国税法[1996]190号件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凡新税制以来发布的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有抵触或缺少法定程序的,必须进行修订或废止。

清理工作包括对税务文书的清理。从十月一日起,现行使用的税务文书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清理工作在8月10日之前完成。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8月10日之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法制处。

三、提高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严格审核把关及备案工作。各局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执行。各局法制部门要按照分工权限真正承担起审核把关任务,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必须写明审查意见报送局长。没有立法依据、权限,不能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今后,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各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要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做好办理听证程序的准备工作。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都将发布有关文件,各局要严格依照执行,依法办理听证工作,杜绝执法随意性,确保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听证机构的设置问题,待上级文件下发后确定。上级文件未到前如果收到听证申请,暂由法制部门协调办理有关工作。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审核把关工作。各局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加盖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专用章》,并对处罚决定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后,送局长审批。此项工作制度于10月1日起实行,具体工作规则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六、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直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全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检查要列为法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下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请各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总局的文件,研究部署今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今后,各局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送市局法制处。市局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内下发各局执行。


七、加强系统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法制干部业务素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逐步完善法制机构、充实人员。要进一步研究做好法制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各法制机构也要将学习税法和相关经济法律摆到重要位置,要求做到即懂税收业务,又熟悉相关法律,正确处理各项法制业务,保证行政处罚法在全系统的顺利实施。

八、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请9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法制处。

1996年7月1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要把《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要把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业务骨干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对其的日常培训、资格管理和考核结合起来,1996年10月1日之前要普遍培训考核一遍。10月1日以后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执法。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规章期间,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各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清理后的规章,需要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起草草案;需要依法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分批实施,务必于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与《行政处罚法》抵触又无修订必要的,予以废止。修订、废止的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清理规章的工作由李其炎同志领导,张百发、范远谋同志负责,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规章清理修订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安排。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在1996年10月1日前自行修订完毕或废止。今后,凡是制定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对过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执法的机构,各主管部门要于1996年7月31日之前提出决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统一研究解决。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法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于1996年9月30日之前撤销或纠正。各区、县和各部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要在1996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今后,行政执法部门授权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委托事业组织执法,必须经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委托行政执法,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得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对《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并制定听证规则。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不文明、不规范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定听证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执法程序。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本市确定的行政执法重点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要行政案件督查、行政措施备案、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纠正。要把贯彻《行政处罚法》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执法责任制等措施的落实,避免出现要求执法合法、规范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执法,甚至放弃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权的设定、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程序、罚没决定与罚没收缴分离等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罚没决定与收缴罚没款相分离制度的试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进行探索。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问题,各区、县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先进行调查研究。有条件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和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从人力、物力和其他方面支持法制机构的工作,机构、人员不健全的,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尽快解决。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要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对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9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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