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24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
二OOO年三年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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