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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耗用水电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局、区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场所使用水电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厦国税流[1995]031号)因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且不能满足现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要求,自 2004年6月1日 起予以废止。此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耗用水电业务,应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支付水电费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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