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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政策进行征收管理。具体发票式样,暂由你局审定并监制。


二O 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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