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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9〕0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24

为了促进我省外贸出口,根据财税字[1999]92号件精神,经研究,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省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闽国税进[1998]057号第一条“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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