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开发产品备查簿》(附表3)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中实施“房源控制税源”的重要基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登记《开发产品备查簿》,记载开发产品的相关信息,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源信息,加强比对分析和评估工作,实行以“房源控制税源”,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在日常管理上,要实现由“管户”向“管房”的转变,开拓税源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建设、房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广泛采集房地产税收税源信息,建立税源动态监管系统。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报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七、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按国税发〔2006〕31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