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宣传部,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06〕34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我省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陕财税[2007])6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地区单位名单的通知》(陕财税〔2008〕81号)确定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件规定执行。

二、省级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市县级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附件: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