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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厦门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的通知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地产三级市场价格管理,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的变化,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自2009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

自2009年8月1日起,凡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存量房交易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在具体办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申报成交价高于基准指导价的,按申报价征收税费;申报成交价低于基准指导价的,按基准指导价征收税费,或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

  接文后,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注意收集市场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

  附件:《厦门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 下载: xls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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