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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办法规定,适时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今年内将根据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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