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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申请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的批复

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厦国税直征发[200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市局原则上同意你局的做法,但对进项税额申请审批抵扣的范围应仅限于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方式则按规定申报抵扣;二、对于以货抵债交易方式的,应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三、企业办理上述业务进项税额审批抵扣时,应事前将上述业务的书面合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此复。





二OOO年 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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