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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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