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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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