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国、地税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内容
国、地税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以下简称“联办”)工作是指纳税人只向所属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套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办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要求,我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原则为:“一证、同号、两章,在一个税务局受理,只收一套证件工本费”。
二、国、地税局联办范围的划分原则
国税局主要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税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和核发工作,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主要由地税局负责换发和核发。
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和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按以上原则到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证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但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给同级对应的地税局或国税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联办工作是加强税源管理和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方便纳税人、节约办税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今后我市国、地税局之间进一步加强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具有深远意义。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顾全大局,统一部署。在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同级国、地税局应成立临时联合换证工作机构,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换证的各项工作,合理掌握工作进度,尽量减少因换证给其他税务工作带来的影响;要通过这次换证工作,做到摸清税源底数,提高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质量,为下一步开展各项征管工作打牢基础。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和国、地税局联合换证的工作要求,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换证工作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级国、地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国、地税局已联合制定了《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各局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张贴宣传,争取纳税人对换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做好联合换证服务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级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选择,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段、分批次进行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不能因换证工作影响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办理。
四、联合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全市的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纳税人辅导,发放税务登记表;
第二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回收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打印、发放新税务登记证;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1月31日进行总结验收。
国、地税局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换证和发证的工作进度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五、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各局应依照市局转发税务登记办法文件规定的适用三种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根据不同情况为纳税人换发、核发不同种类的税务登记证。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2、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二)换发、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三)换发、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换证系统打印新税务登记证功能实现前,对新办和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旧税务登记证件。对于全市开始核发新税务登记证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六、联办有关业务衔接工作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和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二)税务登记证及字轨
国、地税双方使用统一样式的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办理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时,国、地税双方均应核发套印双方市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证件字轨均为 “京税证字”。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单位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总机构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自身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税证字×××××××××××××01号。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为了确保国、地税双方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纳税人在向地税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应提供其国税局颁发的旧税务登记证,地税机关为其核发的新纳税人识别号码应与国税局旧证号码保持一致(目前,部分纳税人的国、地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主要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大兴、平谷、怀柔、顺义四区;外国企业;个别未按规定迁移户)。
(四)纳税人办理换证手续须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5、国、地税局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上述1、2、3项由税务机关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责成其补正后方可予以换证。
国、地税局共管纳税人应按照国、地税局受理换证范围的划分原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提交换证资料。换证受理机关负责将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定期(每周)转交给对应的同级国、地税局。
纳税人在向国税局提交的资料中有关于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的表格和资料的,国税局不予留存,应随同税务登记表转交对应的同级地税局。
(五)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
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和销售不动产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3、非独立核算且所有税种的税款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到其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六)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由市国、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式样标准统一印制。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纳税人自愿选择购买)。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市国、地税局统一确定。各区县(地区)国、地税局使用的税务登记证分别向市国、地税局领用,并按规定结报工本费。
市国、地税局已联合向市发改委申请了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价格标准,具体价格标准另行通知。
2006年1月1日至税务机关开始核发新证之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在此期间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也需换发新证,但不再收取工本费;对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其他情形,也不再收取工本费。
(七)税务登记管理业务处理方式
1、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
对于国、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只需向其中任意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
2、非正常户认定
非正常户认定需经国、地税局任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另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认定。
3.证件失效户认定
证件失效户的认定比照非正常户认定方式办理。
4.注销税务登记
国、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需向国、地税局同时提出申请,纳税人应先在征收流转税的国税或地税局结清税款后,再到征收所得税的国税或地税局办理,国、地税局双方均办结后正式办理注销登记。
5.停、复业登记
国、地税局双方共管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需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的国税局提交申请,国税局在为纳税人办结手续后,应及时将纳税人停、复业信息传递至对应的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在接到国税局传递的停、复业信息后,再办理地税局相关手续。
6.提请工商吊销登记
对于提请工商吊销登记的情况,经国、地税局双方确认后提请工商局吊销。
(八)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同一行为,国、地税局任一方税务机关已作出处罚的,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九)联合换证信息平台建设
联合换证信息平台由市国、地税局统一开发建设,涉及换证工作的电子文档的交换和共享集中在市国、地局进行。
(十)国、地税局共同建立周报制度
在换证期间,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应于每周一分别向市局上报上一周换证进度情况(包括应换、已发表、收表数、录机数、打证数、领证数),市国、地税局于每周三交换各自汇总资料,共同向外通报。
同级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之间也应定期(每周)核对上述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换证进度情况。
七、国税局使用的CTAIS系统中涉及换证工作的升级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程序下发后市国税局将在测试后及时升级。
八、为了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保证税务登记表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国、地税机关提供了网上和上门两种办理换证手续的方式。对于选择网上换证方式的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上报税务登记信息后,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携带相应的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市地税局网站在每月申报期内不受理网上换证申请)。
九、全市使用的新税务登记表表样另行下发。
十、换证工作结束后,国、地税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07年1月15日前分别将总结上报市局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全面反映本局换证工作的《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2006年8月1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一)种类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也应当自通告之日起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2、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三)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换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事项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采取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的形式,具体事项如下:
(一)负责办理换证的机关
国税局主要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税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换证工作;其他纳税人主要由地税局负责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未按上述原则到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
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和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5.国、地税局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网上办理
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国税局、地税局提供了网上办理换证方式。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表信息录入后上传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市地税局网站在每月申报期内不受理网上换证申请)。
(四)收费
2006年1月1日至税务机关开始核发新证之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在此期间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也需换发新证,但不再收取工本费;对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其他情形,也不再收取工本费。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选购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正本外框。
北京市国家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均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外框、皮)工本费。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窗口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2006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 (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