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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是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防止发生骗税的重要措施,各局要加强领导,组织稽查干部和审核出口退税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对去年按京税进[1994]41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货源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情况于4月5日前上报市局,对未发函调查和虽然已发函调查但尚未回函以及回函不清楚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发函调查。

三、各局应将收到调查函及复函情况和向外省市发出调查函及其回复情况于每季后15日内上报市局,对发现的涉嫌骗税及弄虚作假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要写出详细材料报送市局。

四、各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出口货物税收的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按文件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每月15日前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未回函情况汇总上报市局,上报材料要逐户写明情况,并附发函及再发函的复印件。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以前市局统一印制的发函及复函不再使用,新的发函和复函暂由各局按附件所列内容印制。[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本法规第二、三、四、五条于2006年10月12日废止。

1995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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