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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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