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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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