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20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巳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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