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1
| 级次 | 年经营收入额 | 征收率(%) | 速算扣除数 |
| 一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 4 | 0 |
| 二 | 超过1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 5 | 10000 |
| 三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6 | 60000 |
(二)对于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三、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不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核算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对违法操作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二00八年十一月 日
附件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独资() 合伙() | |||
| 计算机代码 | 所属行业 | ||||
| 开业时间 | 电 话 | ||||
| 企业地址 | |||||
| 企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单位:万元) | |||||
| 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分配比例 | |||
| 行次 | 审核项目 | 审核结果 | |||
| 1 | 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 | ||||
| 2 | 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 ||||
| 3 |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 ||||
| 4 | |||||
| 5 | |||||
| 纳税人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征收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 ||||
| 区县级地税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 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 市级地税部门签章(章) 年 月 日 |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填表说明
1.此表仅适用于律师行业;2.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3.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4.表中“所属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5.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6.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所得税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附件二: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投资者姓名 |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 |||||
| 企业名称 | 行业 | 行业代码 | ||||
| 企业经济类型(√) | 独资() 合伙() | 计算机代码 | ||||
| 企业地址 | 企业银行账号 | |||||
| 项目 | 行次 | 本期累计数 | ||||
| 企业收入总额 | 1 | |||||
|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 2 | |||||
| 利润总额 | 3 | |||||
| 适用征收率 | 4 | |||||
| 应纳税额(1×4) | 5 | |||||
| 分配比例 | 6 | |||||
| 投资者应纳税额(5×6) | 7 | |||||
| 已缴税额 | 8 | |||||
| 期末应补(退)税额(7-8) | 9 | |||||
| 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办税人员(签名): |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录入人: | |||||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季度申报纳税及月度申报纳税。
(二)表中项目填报说明
1.“行业”按征收率表列出的行业填写;
2.“行业代码”按征收率表编制的代码填写;
3.“企业经济类型”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济性质填写;
4.“企业地址”按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地址填写。
(三)本表一式两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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