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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执行以来,部分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刮开中奖)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可随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兑付奖金,无期限要求。

  三、每月一次的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期限仍按30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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