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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09]3号 2009-1-9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2.8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5.6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4元。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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