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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7号)已明确规定,结合(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对京国税发[2006]247号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京国税发[2006]247号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事项,要按照国税函[2007]26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4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发生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所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报送《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

二、出口企业报送《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并申请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和报送资料如下:

(一)外贸企业:

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出口转内销申报,将申报情况打印一份并生成软盘;对一张进货凭证分批出口、内销的须填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一份,样式附后)。

2、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3、填写《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份,样式附后)。

4、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采取《分批申报单》办法申报的货物首次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分批申报单》,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

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份)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未做单证收齐申报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三、各局退税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要求对《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栏目、内容、逻辑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申报须机审通过后打印《出口转内销证明》,以上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一份(连同相关资料)留存,一份转交征收所,两份转交管理所。管理所收到退税部门转交的两份《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还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的金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出口业务销售成本”科目。同时,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7栏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科目。

五、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列资料:

(一)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售额”或“13%税率销售额”中填列。

(二)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项税额”或“13%税率销项税额”中填列。

(三)生产企业将《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的“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填列。

(四)外贸企业将《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6栏、第7栏的“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如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则本栏填写申请从外销转内销的进项税)的金额、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中分别填列。

六、各局征收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其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和第18栏的审核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等于或大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负数。

(二)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应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6栏金额、第7栏税额之和。

七、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而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

         20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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