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经市局研究,现对回聘职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回聘单位没有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属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