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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试行)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四条和《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条的规定,为加强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排污量的核定管理,结合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放口不规范,不具备监测条件等实际,在抽样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申报和排污量的核定。

二、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中小型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企业规模。职工人数不足400人,年销售额少于3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三、 抽样测算废水和主要污染因子排放系数

序号

企业
类型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污水排放量

COD

动植物油

LAS

悬浮物

挥发酚

大肠菌群

1

餐饮业

1521

133


671



0.4吨/天·桌

2

旅店业

662

64


518



0.25吨/天·床

3

洗浴业

516


115

332




4

美容美发(洗头房、足浴)

1049


124

510




5

洗车行

747


79

977




6

洗衣店(干洗店)

723


37

141




7

屠宰业

2240

63


600




8

歌舞厅

427

76


244




9

照相(冲、扩)

2046



454

5.4



10

豆制品加工

2130

23


832




11

熟食加工

1273

148


232




说明:

1、餐饮业每8人台折合1桌。

2、同一排污者在同一地点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行业时,排污量应分别核定,累加计算(如带有餐饮的宾馆,应分别核定餐饮业和旅店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叠加计算)。

3、有实际用水量的,洗浴业、美容美发、洗车行、照相(冲、扩)和洗衣店的污水排放量按照新鲜用水量的90%计算,其他行业按照新鲜用水量的85%计算。

四、调整系数

按照小型第三产业所处地域划分为五级。

一级(k1):地市城区 调整系数取1.2

二级(k2):地市城郊 调整系数取1.1

三级(k3):县(县级市)城区 调整系数取1.0

四级(k4):县(县级市)郊区 调整系数取0.9

五级(k5):乡镇 调整系数取0.8

五、排污量计算

Wi=Q×Ki×Ci×10-3

式中:

Wi----某污染因子的排放量,kg

Q----污水排放量,t

Ki ----地域调整系数

Ci----某污染因子排放浓度,mg/l

六、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注:洗一部车约用100升水,一升 = 一公斤(只针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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