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
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
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3.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